高层建筑垂直高度高,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往往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为强化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近期,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填补了我省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这一《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有哪些要求?其中有哪些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本报现就一些特点进行解读。
高楼外墙须采用不燃材料
针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往往成为火灾推手这个消防源头隐患,对此,《规定》要求,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还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此外,在建筑消防设计上,除要求执行国家有关高层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外,大型高层公共建筑还应执行消防控制室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设置避难层(间)。施工单位负责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同时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对严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消防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规划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同时还规定了高层建筑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时应当履行的管理程序、有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消防设施管理要求和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
消防安全划清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必须建立志愿义务消防队
为进一步遏制高层建筑火灾多发势头,加强初起火灾扑救工作,解决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组织网络不健全、火灾扑救力量薄弱的问题,《规定》明确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依托统一管理机构,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组成的消防队,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高层居民住宅建筑的住户应当履行严格遵守或执行电(燃)气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规定,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护消防设施、器材,掌握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等,并对一些影响消防安全的高危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室内不得存放1斤以上汽油
《规定》明确,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严格执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超过500克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七)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及时报告火警,依法积极扑救初起火灾;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报告统一管理机构。
消防车通道应设标识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并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等。业主应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在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对高层建筑动用明火,电器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使用燃油、燃气等管理也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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