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电气防火检测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防火检测的一般技术、直观检查、仪器检测以及电气火灾隐患判断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建筑物电气用户的电气火灾预防性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事设施、核电站、放射性场所及地下、水上、运输平台的电气火灾预防性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
GB50150-19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68-1992 电气装置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方式及验收规范
GB50171-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94-19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148-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防火:fire prevention
在火灾发生之前所有减少或杜绝火灾发生的措施。
3.2
电气设备:electrical equipment
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物件。
3.3
用电设备:current-using equipment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的设备。
3.4
电气装置: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5
导管:conduit
在电气安装中用来保护导线或电缆的圆型或非圆型的布线系统的一部分,导管有足够的密封性,使电线电缆只能从纵向引入而不能从横向引入。
3.6
金属导管:metal conduit
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导管。
3.7
保护导体(PE):protective conductor
为防止发生电击危险而与下列部件进行电气连接的一种导体,
——裸露导电部件;
——外部导电部件;
——主接地端子;
——接地电极(接地装置);
——电源的接地点或人为的中性接点。
3.8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3.9
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3.10
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3.11
加油站:automobile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3.12
站房: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3.13
加油加气站:automobile gasoline/gas fining station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4 检测周期
4.1 公共聚集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电视电影摄制厅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多功能厅等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办公楼、宾馆、酒店以及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检测周期为1年。
4.2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检测周期为1年。
4.3 其它场所检测周期为2年。
4.4 重大活动场所及新建(改扩建)工程,使用前检测。
4.5 受用户委托或监督部门要求随时检测,不受检测周期限制。
5技术要求
5.1 系统设备全部安装,处于使用状态。
5.2 检测条件符合本标准6.1中的规定。
5.3 设备的检测数量必须大于设备总量的30%以上。
6检测方法和隐患判断
6.1检测的准备
检测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负载率应大于30%,并经1h以上时间的有效运行,进入热稳定状态。
6.2 过热型电气火灾隐患检测和判断
6.2.1 使用红外热电视或热像仪对于一般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全面扫描普遍检测,发现其异常发热部位,然后,使用红外测温仪对异常发热部位进行测温。
6.2.2 使用红外热像仪,对重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发热部位摄取热像图,并经计算机对热像图的温度场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处理。(见附录A)
6.3 放电型电气火灾隐患
使用超声波探测仪检测电气装置打火放电现象,当出现放电的超声波时,可以判断该部位存在放电型电气火灾隐患。
6.4设备安装情况检测
利用电工工具对设备安装进行检测。
7 高压变配电装置
7.1 一般技术规定
7.1.1 民用建筑与它所属的单独建造的终端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规定。
7.1.2 充油设备应符合GBJ148-1990中2.2.1的规定。
7.1.3 电气装置的绝缘子、套管应符合GBJ148-1990中2.6.7的规定。
7.1.4 交流高压电器中各触头、连接端子最高允许温度及温升值不应超过表2的数值。
7.1.5 配电所内铜、铝导体连接时应符合GBJ149-1990中2.1.8的规定。
7.1.6 油浸变压器室的室温不宜超过45℃,电力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及配电室的室温不宜超过40℃。
7.1.7 电流、电压表等各种指示仪表及信号装置的指示应正常,电压偏差应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动力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5%~-7%。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5%~-10%。
7.1.8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通风窗及其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7.1.9 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应采用钢管焊接,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7.1.10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力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明敷线路通过。7.1.11 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7.1.12 变配电所房间应符合GB50054-1995中3.3的规定。
7.1.13 高低压配电装置、变压器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和其他杂物。
表1 变配电所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变配电所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防火间距(m) |
6 |
7 |
9 |
三级 |
7 |
8 |
10 |
||
1.民用建筑包括九层及以下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4.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减少25%。 5.户外成套变电所的进出线,应采用电缆或架空线,附近改用短段电缆进出。 |
7.1.14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应一致,硬导体的各相应涂色,色别应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绞线可只标明相别。
7.1.15 电压、电流表、信号装置应符合GB50303-2002中10.2.1的规定。
7.1.16 电气设备(含母线)的各部位连接点应无过热、锈蚀、烧伤、熔接等痕迹。
7.1.17 电气设备运行时,应无异常气味和声响。
7.2 变压器
7.2.1 可燃油浸式变压器
7.2.1.1 直观检查
7.2.1.1.1 变配电所内安装可燃油浸式变压器,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a)80KVA及以上的可燃油浸式三相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变压器室应满足一级防火等级的要求。
b)可燃油浸式变压器下面应设置事故储油或挡油设施。
c)变压器室环境应符合GB50054-1995中3.1.1的规定。
d)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力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e)可燃油浸变压器室必须设置在下列场所且又必须开门时,应安装甲级防火门:
1)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2)变压器室位于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4)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5)变压器室位于地下室上面。
7.2.1.1.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可燃油浸式变压器,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a)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b)当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的可燃油浸式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0m,若小于5.0m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应高出油枕顶部,且墙两端大于挡油设施各0.5m。
c)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0m。当小于5.0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1)变压器油量大于1000kg时,其总高度加3.0m,外廊两侧各加3.0m;
2)变压器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其总高度加3.0m,外廊两侧各加1.5m。
d)变压器容量在1000KVA及以上时,应设置事故贮油设施。
7.2.1.1.3 变压器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浸式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力电容器等,在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离。
7.2.1.1.4 高层民用主体建筑内设置在地上各层的变压器严禁选用可燃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和油浸式高压电力电容器。
7.2.1.1.5 储油柜的油位应与温度相对应,各部位应无渗、漏油现象。
7.2.1.1.6 变压器声响应正常。
7.2.1.1.7 变压器的外部表面应无严重积污现象。
7.2.1.1.8 吸湿器完好,吸附剂干燥无变色现象。
7.2.1.1.9 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过热现象。
7.2.1.1.10 套管、绝缘子外部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
7.2.1.1.11 防爆膜和安全气道应完好无损。
7.2.1.1.12 各部位的接地应完好。
7.2.1.2 仪器检测
7.2.1.2.1 各电气连接点(含端子)、引线接头、电缆终端头温度不应超过表2中的数值,电缆温度不应超过表12中的数值。
表2 交流高压电器触头及导体连接端子在空气中最高允许温度及允许温升值
部 位 |
最高允许温度 (℃) |
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K) |
|
触头 |
裸铜、裸铜合金 |
75 |
35 |
镀锡 |
90 |
50 |
|
镀银或镀镍 |
105 |
65 |
|
与外部导体连接的端子和导体连接的接合部分 |
裸铜、裸铜合金 |
90 |
50 |
裸铝、裸铝合金 |
90 |
50 |
|
镀(搪)锡或镀银 |
105 |
65 |
7.2.1.2.2 变压器的顶层油温不应超过85℃,油、水冷却或风冷的变压器顶层油温不应超过75℃。
7.2.1.2.3 各种电气连接点、绝缘子、套管、电缆终端头、箱体等处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不能有异
常声音。
7.2.1.2.4 变压器低压侧各相电流和中性线电流,负载不平衡度应少于10%,在TN、TT系统中,当选用YyNO接线时,其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
7.2.2 干式变压器
7.2.2.1 直观检查
7.2.2.1.1 干式变压器应有不低于IP2X防护外壳。
7.2.2.1.2 套管、绝缘子外部应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
7.2.2.1.3 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过热迹象。
7.2.2.1.4 测温装置应齐全,完好。
7.2.2.1.5 风冷装置运行应正常。
7.2.2.1.6 变压器的线圈浇注体应无裂纹和附着脏物,铁芯、套管表面应无严重积污现象。
7.2.2.1.7 变压器吸湿剂应干燥。
7.2.2.1.8 各部位的接地应完好无损。
7.2.2.2 仪器检测
7.2.2.2.1 干式电力变压器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表3中的数值。表中绕组热点温度额定值为正常寿命温度,绕组热点温度最高允许值为安全温度。
7.2.2.2.2 各部位连接点(含端子)、引线接头、电缆终端头的温度高压部分不应超过表2中的数值,低压部分不应超过表5中的数值。
7.2.2.2.3 分接切换开关接点、螺栓螺钉与外部导体联接的端子、电缆终端头的温度不应超过90℃。
表3 干式电力变压器最高允许温度值
105(A) |
120(E) |
130(B) |
155(F) |
180(H) |
220(C) |
||
额定电流下绕组平均温升限值(K) |
60 |
75 |
80 |
100 |
125 |
150 |
|
参考温度(℃) |
80 |
95 |
100 |
120 |
145 |
170 |
|
绕组热点温度(℃ ) |
额定值 |
95 |
110 |
120 |
145 |
175 |
210 |
最高允许值 |
140 |
155 |
165 |
190 |
220 |
250 |
|
注:绕组热点温度不应超过参考温度值。 |
7.2.2.2.4 各种电气连接点、绝缘子、套管、电缆终端头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不能有异常声音。
7.2.2.2.5 变压器低压侧各相负载电流和中性线电流,负载不平衡度应小于10%。
7.3 互感器
7.3.1 直观检查
7.3.1.1 互感器的各部位接点应无异常。
7.3.1.2 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应开路,必要时必须采用短路片或专用短路线,严禁用熔体或导线缠
绕。
7.3.1.3 电压互感器接地应符合GBJ148-1990中3.3.9的规定。
7.3.2 仪器检测
7.3.2.1 设备的绝缘子、套管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7.3.2.2 设备的导电体对地(外壳)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7.3.2.3 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绕组出头和连接端子温度不应超过表2中的数值。
7.3.2.4 测量油浸式或干式电压互感器的绕组和油顶温度,不应超过表4中的数值。
表4 油浸式或干式电压互感器的允许温度
类 别 |
项 目 |
最高允许温度(℃) |
环境温度40℃时的温升极限(K) |
||
绕 组 |
油浸式 |
95 |
55 |
||
油浸式全封闭 |
105 |
60 |
|||
干 式 |
绝缘耐热等级 |
A级 |
105 |
55 |
|
E级 |
120 |
75 |
|||
B级 |
130 |
85 |
|||
F级 |
155 |
110 |
|||
H级 |
180 |
135 |
|||
油 顶 |
一般情况 |
90 |
50 |
||
油面上充有惰性气体或全封闭式 |
95 |
55 |
|||
铁及其他金属结构零件表面 |
|
不得超过接触或邻近 绝缘材料的温升极限 |
|||
|
|
|
7.4 高压电容器
7.4.1 直观检查
7.4.1.1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力电容器应安装在室外半露天式场所,并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室内的高压电力电容器应装设在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单独房间内。低压电容器室耐火等级为三级。
7.4.1.2 装置电容器组的结构物(台架及柜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7.4.1.3 装设在室内的低压电容器应采用干式塑膜型电容器。
7.4.1.4 高压电容器的油箱应无渗、漏油痕迹,电容器应无膨胀变形现象。
7.4.1.5 电容器组的断路器、熔断器的接线和放电回路(放电变压器、电压互感器、放电电阻等)及其引线应完好。
7.4.1.6 低压电容器组控制系统(包括补偿控制器、接触器等控制回路)工作应正常。
7.4.2 仪器检测
电容器组在运行时,应无打火花放电现象。
7.5 高压开关
7.5.1 少油断路器
7.5.1.1 直观检查
少油断路器的连接铜片无断裂,外观无损伤。
7.5.1.2 仪器检测
各连接点、接线端子温度不应超过表2中的数值。
7.5.2 真空断路器
7.5.2.1 直观检查
7.5.2.1.1 真空灭弧室应完好无损,外观无损伤。
7.5.2.2 仪器检测
同本标准7.5.1.2
7.5.3 高压熔断器
7.5.3.1 直观检查
熔断器的熔体管应完好、无损伤、变形、开裂现象。
7.5.3.2 仪器检测
同本标准7.5.1.2
8 低压配电装置
8.1 一般技术规定
8.1.1 各种显示、测量表计应工作正常。
8.1.2 设备(含母线)的各部位连接点应无过热、锈蚀、烧伤、熔接等痕迹。
8.1.3 各种设备的套管、瓷件外部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
8.1.4 低压电气设备的灭弧装置,如灭弧栅、灭弧触头、灭弧罩、灭弧用绝缘板应完好无损。
8.1.5 连接到发热元件(如管形电阻)上的绝缘导线,应采取隔热措施。
8.1.6 绝缘导线穿越金属构件时应有保护措施。
8.1.7 敷设于隔离用的挡板或隔板应无破损。
8.1.8 电缆终端头应无过热和放电现象。
8.1.9 接地应符合GB50303-2002中6.2.5的规定。
8.1.10 低压电器的检查项目应符合本标准8.3的有关规定。
8.1.11 母线的连接点、分支接点、接线端子的温度不应超过表5中的数值,低压电器同相(路)上下接线端子温差应少于10℃。
表5 交流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值
部 位 |
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K) |
|
母线上插接式 触点 |
铜母线 |
60 |
镀锡铝母线 |
55 |
|
母线相互连接处 |
铜----铜 |
50 |
铜搪锡—铜搪锡 |
60 |
|
铜镀银---铝搪银 |
80 |
|
铝搪锡---铝搪锡 |
55 |
|
铝搪锡---铜搪锡 |
55 |
8.1.12 刀开关触头、负荷开关、熔断器触头、电缆终端头、隔离开关动静触头温度不应超过表5中的数值,不应有异常声响。
8.1.13 柜内应无打火放电现象。 8.1.14 低压供电网络始端的三相负荷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20%。 8.1.15 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盘的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器指示正常。
8.2 插座与开关
8.2.1 插座
8.2.1.1 直观检查
8.2.1.1.1 插座及其配套的插头应符合GB50303-2002中22.1.1的规定。
8.2.1.1.2 落地插座面板应牢固可靠、密封良好。
8.2.1.1.3 在潮湿场所插座应符合GB50303-2002中22.1.3.2的规定。
8.2.1.1.4 插座靠近高温、可燃物或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暗装插座应采用专用接线盒,接线盒周围不应有空隙。
8.2.1.1.5 导线与插座连接处应牢固可靠,螺丝应压紧无松动,插座应完好无损,安装牢固,面板无松动。
8.2.1.1.6 在使用“I”类家用电器的场所,必须设置带有保护线触头的电源插座,并将该触头与保护地线(PE线)连成电气通路。
注:“I”类电器,系指该类电器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需要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电器外露导电部分与已安装在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体连接起来。
8.2.1.1.7 民用插座的保护接地线应选用与相线截面、绝缘等级相同的铜芯导线。
8.2.1.1.8 备用照明、疏散指示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8.2.1.1.9 移动式插座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源线采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
b)具有保护接地线(PE线)。
c)禁止放置在可燃物上。
d)禁止串接使用。
e)严禁超容量使用。
8.2.1.1.10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插座安装应符合GB50303-2002中22.2.1的规定。
8.2.1.1.11 车间及试(实)验室的插座安装应符合GB50303-2002中22.2.1的规定。
8.2.1.2 仪器检测
8.2.1.2.1 插座接线应符合GB50303-2002中22.1.2的规定。
8.2.1.2.2 有插头的工作插座,其触头处应无过热和打火放电现象。
8.2.2 开关
8.2.2.1直观检查
8.2.2.1.1 开关靠近高温物体、可燃物或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2.2.1.2 卫生间的跷板式开关,应装在卫生间门外,否则应采用防潮防水型面板或采用绝缘绳操作的拉线开关。
8.2.2.1.3暗装开关应用专用盒,盖板应端正,紧贴墙面。
8.2.2.2仪器检测
开关使用时不应有过热和打火放电现象。
8.3 低压电器
8.3.1 一般技术规定
8.3.1.1 低压电器的固定,应符合GB50254-1996中2.0.3的规定.
8.3.1.2 低压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接线应排列整齐,导线绝缘良好,无损伤。
b)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应符合GB50303-2002中6.1.9.1的规定。
c)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层防锈的螺栓和螺钉连接,连接应牢固,要有防松装置。
d)电器的外露导电部分、框架的接地,应牢固可靠,完好无损。
8.3.1.3 低压电器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表6中的数值。
表6 低压电器与外部连接的接线端子的允许温升值
接线端子材料 |
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K) |
裸铜 |
60 |
裸黄铜 |
65 |
铜(或黄铜)镀锡 |
65 |
铜(或黄铜)镀银或镀镍 |
70 |
8.3.1.4 低压电器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8.3.2 直观检查
8.3.2.1 低压断路器
a)低压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使用时,熔断器应安装在电源侧。
b)低压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线端子及载流部分应清洁,要接触良好。
2)裸露在箱体外部易被触及的导线端子,应有绝缘保护。
8.3.2.2 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a)隔离开关与刀开关的安装,应符合GB50254-1996中4.0.1的规定.
b)带熔断器或灭弧装置的负荷开关熔断器应无损伤,灭弧栅应完好,且固定可靠。
8.3.2.3 防火用漏电保护器
a)防火用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电源进线端,应采用低灵敏度延时型警报式或自动切断式的漏电保护装置,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选用300mA或500mA。
b)漏电保护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漏电保护器的接线应与低压配电系统保护接地型式相对应;
2)漏电保护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
3)漏电保护器标有负载侧和电源侧的接线端子,应按规定接线,不可接反;
4)严禁PEN线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漏电保护器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短路保护电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单独切断N线;
5)漏电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导电部分应接地。
c)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漏电保护器每月需在通电的情况下按动按钮一次,雷雨季节应增加试验次数,应保证漏电保护器动作可靠,应有漏电保护器的运行记录(包括试验情况和动作情况)。
2)严禁把漏电保护器电源测和负载侧直接跨接。
8.3.2.4 配电箱(盘、板)和开关箱
a)配电箱(盘、板)和开关箱周围0.3m内不应堆放杂物。
b)配电箱(盘、板)和开关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不应有接头,导线端头应用螺栓压接,并应有防松动装置。
c)配电箱(盘、板)和开关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烧蚀痕迹。
d)熔断器不应随意用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体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采用不合规格的熔体代替。
e)熔体应有保护罩,管型熔断器不应无管使用,有填充材料的熔断器不应改装使用。
f)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GB50222-1995中3.1.10的规定。
g)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GB50303-2002中6.1.9和6.2.8的规定.
h)导线进出箱(盘、板)孔处,进出线孔应光滑无刺,并应装设绝缘护线套。 8.3.2.5 配电柜(屏、台、箱、盘)的接地应符合中GB50303-2002中6.1.1的规定。
8.3.3 仪器检测
8.3.3.1 低压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等各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度应不超过表6中的数值.
8.3.3.2 低压电器设备同相(路)上下接线端子温差应少于10℃。
8.3.3.3 低压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等各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8.3.3.4 各接线端子连接线上的相线电流、中性线电流和PE线异常电流,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0%。
9 低压用电设备
9.1 电动机
9.1.1 一般技术规定
9.1.1.1 电动机应安装在牢固的机座上,机座周围应有适当的通道,与其它低压带电体、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9.1.1.2 电动机各部分的最高允许温度和允许温升不应超过制造商的规定。如制造商无规定时可参照表7的规定。
9.1.1.3 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
表7 电动机最高允许温度(t)与温升(K)(环境温度Te=35℃)
温度与温升 (t,k) |
绝缘等级 |
|||||||||
A级 |
E级 |
B级 |
F级 |
H级 |
||||||
T |
k |
T |
k |
T |
k |
T |
k |
T |
k |
|
定子、转子绕组 |
105 |
70 |
120 |
85 |
130 |
95 |
140 |
105 |
165 |
130 |
定子铁芯 |
105 |
70 |
120 |
85 |
130 |
95 |
140 |
105 |
165 |
130 |
滑环 |
T=105 k=70 |
9.1.1.4 电动机控制设备与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气元器件外观应整洁,外壳应无破裂,零部件齐全,各接线端子及紧固件应无缺损、锈蚀等现象。
b)电气元器件的触头应无熔焊粘连变形和严重氧化锈蚀等痕迹。
c)端子上的所有接线应压接牢固,接触应良好,不应有松动、脱落现象。
d)电气元器件的触头,接线端子等的温度,不应超过表6中的数值。
9.1.2 直观检查
9.1.2.1 轴承应润滑,对使用滑动轴承的设施,油环应滑动,油腔内的油面应到油面计所指示的位
置。
9.1.2.2 电动机空气冷却装置运转应正常。
9.1.2.3 电动机运行时电刷应无打火放电现象。
9.1.2.4 电动机运行时应无异常声响和气味。
9.1.2.5 电动机和附属设备应清洁,附近不应堆放可燃物和其他杂物。
9.1.2.6 电动机外壳接地应牢固可靠,完好无损。
9.1.3 仪器检测
9.1.3.1 电动机定子绕组滑环的温度,应不超过表8中的数值。
9.1.3.2 滑动轴承温度不应超过80℃,滚动轴承温度不应超过95℃。
9.1.3.3 电动机电气连接点、壳体等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9.1.3.4 电动机绝缘应符合GB50303-2002中7.1.1的规定。
9.1.3.5 电动机的工作电流,在正常情况下不应超过额定值,三相电流应平衡,任意两相间的电流差值应小于额定电流的10%。
9.1.3.6 电动机应在额定电压90%(频繁启动)~85%(不频繁启动)范围内运行。 相间电压不平衡度应小于5%。
注:此处电动机主要是指100KW及以下异步电动机。
9.2 稳压整流设备
9.2.1 直观检查
9.2.1.1 输入整流器的交流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10%内运行,整流器工作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即不应过负荷运行。
9.2.1.2 柜体内螺栓连接的导线应无松动,专用端子压接应牢固无开裂,焊接连接的导线应无脱焊、虚焊、碰壳及短路。
9.2.1.3 快速熔断器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不得任意调换或代用。
9.2.1.4 整流器的冷却系统应运转正常。
9.2.2 仪器检测
9.2.2.1 整流变压器的线圈温升应少于60K。
9.2.2.2 各种导线、母线的连接点和接线端子温度,不应超过表3和表4中的数值。
9.2.2.3 电气设备连接点、壳体等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9.2.2.4 中性线电流谐波含量及电流真有效值。
9.3 其他小型用电设备
9.3.1 直观检查
9.3.1.1 电烘箱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烘箱应采用单独回路供电,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接地故障保护电器。导线和热元件的接线处应紧固,电烘箱引入线处应采用耐高温的绝缘材料予以保护。
b)电烘箱周围0.3m以内不应放置可燃物。
9.3.1.2 小型电炉(3kw以下电炉)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炉应放在不燃材料制作的工作台上,与周围可燃物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b)禁止在任何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使用电炉(有专门防爆设计的电炉除外)。
c)电炉应采用专用插座和单独回路供电,电炉的引出线应采用石棉、瓷管等耐高温绝缘套管保护。
d)电炉的电源线,应装设刀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其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线)或接零(PEN线)。
9.3.1.3 空调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空调器应单独供电,空调电源线应设置短路、过载保护,其电源插座触头与配电线路TT或TN系统中的PE线连成通路。
b)空调器不应安装在可燃结构上,其设备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c)分体式空调穿墙管路应有套管保护,出口周边修饰规矩,室内机体接线端子板处接线牢固、整齐、正确。
9.3.1.4 吊扇的安装应符合GB50303-2002中22.1.5的规定。
9.3.1.5 壁扇的安装应符合GB50303-2002中22.1.6的规定。
9.3.2 仪器检测
9.3.2.1 各连接点(含端子)温度,不应超过表6中的数值。
9.3.2.2 各种电气设备应无打火放电现象。
10 照明装置
10.1 一般技术规定
10.1.1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照明灯具(含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聚光灯的聚光点不应落在可燃物上。当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除不燃性(A级)以外的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如用玻璃丝、石膏板、石棉板等加以隔热防护)、散热(如在灯具上增加散热空隙或加强顶棚内通风降温,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难燃性(B1级)等级。
10.1.2 嵌入顶棚内的灯具,灯头引线应用柔性金属管保护,其保护长度不宜超过1米。嵌入式灯具、贴顶灯具以及光檐(槽灯)照明,当采用卤钨灯以及单灯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时,灯具(或灯)引入线应选用105-250℃耐高温绝缘电线,或采用瓷管、石棉等非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10.1.3 库房内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m,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10.1.4 聚光灯、回光灯、炭精灯不应安装在可燃基座上,灯头的尾线应用高温线或瓷套管保护,配线接点必须设在金属接线盒内。
10.1.5 照明灯具及其附件应无异常高温和火花放电现象。
10.1.6 碘钨灯、卤钨灯、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应在库房内装设;人防工程内潮湿场所、厨房、开水间、洗衣间、卫生间应采用防潮灯具;蓄电池室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形灯具。
10.1.7 住宅公寓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座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
10.1.8 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安装应符合GB50303-2002中19.2.5的规定。
10.1.9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符合GB50303-2002中19.1.6的规定。
10.2 直观检查
10.2.1 照明灯具上所装的灯泡,不应超过灯具的额定功率。
10.2.2 灯具的外型,灯头及接线应符合GB50303-2002中19.2.2的规定。
10.2.3 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普通灯具不应小于0.3m;
b)高温灯具(聚光灯、碘钨灯等)不应小于0.5m;
c)影剧院、礼堂用的面光灯、耳光灯不应小于0.5m;
d)容量为100-500W的灯具不应小于0.5m;
e)容量为500-2000W的灯具不应小于0.7m;
f)容量为2000W以上的灯具不应小于1.2m。
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10.2.4 霓虹灯的安装应符合GB50303-2002中21.1.2的规定。
10.2.5 节日彩灯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安装在建筑物轮廓线上的彩灯应符合GB50303-2002中21.1.1的规定。
b)彩灯线路应采用绝缘铜导线,导线截面积除应满足载流量要求外,不应小于2.5 mm2,灯头线不应小于1.0 mm2 。
c)悬挂式彩灯应采用防水吊线灯头,灯头线与干线的连接应牢固绝缘包扎紧密。彩灯电源导线应采用橡胶多股铜芯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4.0mm2,灯头线截面不小于0.5mm2,垂直敷设时,对地面的距离不小于3.0m 。
d)彩灯的电源除统一控制外,每个支路应有单独控制开关和熔断器保护,导线的支持物应安装牢固。
10.2.6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GB50303-2002中21.1.3的规定。
10.2.7 庭院灯安装应符合GB50303-2002中21.1.5的规定。
10.2.8 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GB50303-2002中21.1.4的规定。
10.3 仪器检测
10.3.1 日光灯镇流器线圈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给定TW值,如没有标注TW值时,其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内有衬纸)95℃和(内无衬纸)85℃,电容器外壳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TC值,如没有标注TC值时,其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40℃。
10.3.2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外壳温度,当环境温度为40℃时,其最高允许温升为40K。
10.3.3 带电体对地(外壳)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11 低压配电线路
11.1 一般技术规定
11.1.1 室内配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0.45/0.75kv的绝缘导线,室内电缆配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0.6/1.0kv的电力电缆。
11.1.2 每个分支路绝缘导线相线间及相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 11.1.3 根据绝缘导线敷设方式和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导线芯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绝缘导线芯线最小截面
敷 设 方 式 |
铜芯最小截面(mm2) |
|
室内绝缘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
L≤2m |
1.0 |
2<L≤6m |
2.5 |
|
6<L≤16m |
4.0 |
|
16<L≤25m |
6.0 |
|
绝 缘 导 线 穿 管 敷 设 |
1.0 |
|
绝 缘 导 线 槽 板 敷 设 |
1.0 |
|
绝 缘 导 线 线 槽 敷 设 |
0.75 |
|
塑 料 绝 缘 护 套 线 直 接 敷 设 |
1.0 |
|
注:L为绝缘子支持点间距。 |
11.1.4 在三相四线或二相三线配电线路中,N线或PEN线截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a)当用电负荷大部分为单相负荷或三相电流严重不平衡时,其N线或PEN线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
b)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回路中,其N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c)供可控硅调光或计算机供电的三相四线或二相三线配电线路,其N线或PEN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两倍。
11.1.5 线路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垂直敷设时不应低于1.8m,个别垂直段落低于1.8m时,应穿管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11.1.6 各种配线与管道接近敷设时,其最小距离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各种配线与管道间最小距离 单位为毫米
配线方式 管道各称 |
导线穿管配线 |
绝缘导线明配 |
配电设备 |
|
蒸气管 |
平行 |
1000(500) |
1000(500) |
500 |
交叉 |
300 |
300 |
|
|
暖气管 热水管 |
平行 |
300(200) |
300(200) |
100 |
交叉 |
100 |
100 |
|
|
注:表内有括号者为各种配线在管道下边敷设的数值。 |
11.1.7 一般导线芯线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表10中的数值。
表10 导线芯线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
类型 |
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 |
塑料电线 |
70 |
橡皮电线 |
65 |
11.1.8 腐蚀性场所配线,应采用耐腐蚀性全塑制品,所有接头应密封。
11.1.9 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导线接点、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11.1.10 电气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11.1.11 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应装设防火用漏电保护器,当漏电电流超过额定动作电流值时,能发出声光信号报警或自动切断电源。
11.1.12 在导线配线的分支连接处,干线不应受到支线的横向拉力,穿过墙壁或隔墙时应采用阻燃管保护。
11.1.13 在TN-S、TN-C-S系统中,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属盒(箱),塑料电线保护管,塑料盒(箱)不宜混合使用。
11.1.14 闷顶内严禁采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铜芯线、聚氯乙烯绝缘平型铜芯软线和聚氯乙烯绝缘绞型铜芯软线明敷。
11.1.15 闷顶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不得将护套绝缘电线直接埋入墙壁、闷顶的抹灰层内。
11.1.16 电线、电缆在配线管、槽内不应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分线盒内进行。
11.1.17 导管、线槽的敷设应整齐牢固,线槽内导线总面积不应大于线槽净面积的60%;导管内导件总面积不应大于导管内净面积40%;软管固定间距不应大于1m,端头固定间距不应大于0.1m。
11.1.18 接地线应采用黄绿相间的绝缘导线。
11.1.19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与直流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11.1.20 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即保护地线(PE线)应是黄绿相间色,零线用淡蓝色,相线颜色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11.2 低压配线
11.2.1 直观检查
11.2.1.1 金属管配线
a)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
b)导线穿入钢管时,管口处应装设护线套保护,在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应将管口密封。
c)在严重腐蚀性的场所(如酸、碱和具有腐蚀性的化学气体),不宜采用金属管配线。
d)敷设在潮湿场所的管路,应采用镀锌钢管,干燥场所的管路可采用电线管。
e)金属管在入接线盒、灯光盒、开关盒等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装金属管应加锁母和护口,多尘、潮湿场所外侧还应加橡皮垫圈,有震动的地方和有人进入的木质结构闷顶内的管路,入盒时应加锁母。
2)敷设的接线盒、灯头盒、开关盒的敲落孔,除对实装管孔敲落外其它备用的不应敲掉。
f)金属管和柔性金属管应有可靠接地,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11.2.1.2 塑料管配线
a)塑料管应采用难燃型塑料管及其配件,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可穿难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
b)塑料管不应敷设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引出地(楼)面低于0.5m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
c)塑料管与管、管与盒等器件应采用插入法连接,接口应牢固密封,导线不得外露。
d)建筑物闷顶内,不宜采用塑料波纹管。
11.2.1.3 护套线配线
a)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抹灰层、闷顶、护墙板、布幔角落和墙壁内,受阳光直射的室外场所,不应明敷塑料护套线。
b)护套线与接地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贴)交叉处,应加绝缘保护管,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护套线,应加设钢管保护。
c)护套线进入接线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时,护套层应引入接线盒(箱)内或设备器具内。
d)当电气线路易受机械损伤时,应采用阻燃塑料管、塑料槽板或金属管保护。
e)在多尘和潮湿场所应采用密闭式盒(箱),接头应在盒(箱)内。
f)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明敷的护套线,应平直,不松驰、扭绞和曲折,并用线卡固定。
11.2.1.4 电缆布线
电缆布线应符合GB5OO54-1995中5.6的规定。
11.2.1.5 槽板配线
槽板配线应符合GB50303-2002中16.1和16.2的规定。
11.2.1.6 线槽配线
线槽配线除满足GB50303-2002中15.2.3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a)金属线槽应经防腐处理,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闷顶内敷设。
b)塑料线槽必须具有阻燃性能。
c)线槽应敷设在干燥和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d)线槽内的导线和电缆不应有接头,接头应设在线槽间的接线盒内。
e)金属线槽应可靠接地,但不应作为设备的接地线。
f)线槽垂直或倾斜敷设时,应有防止槽内电线或电缆移动的措施。
11.2.1.7 瓷(塑料)夹、瓷柱、瓷瓶配线
a)瓷(塑料)夹配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室外场所;瓷柱、瓷瓶配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外场所。
b)在闷顶内,严禁采用瓷(塑料)夹、瓷柱、瓷瓶配线。
c)绝缘导线交叉时,交叉点应穿绝缘管并加支持物予以固定,保护管长度不应小于100mm。
d)绝缘导线的绑扎线应有绝缘层,绑扎时不得损伤绝缘导线的绝缘层。
e)瓷(塑料)夹、瓷柱或瓷瓶应完好无损,表面清洁,安装牢固可靠。
f)绝缘电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有腐蚀的场所时,电线间及电线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净距离应符合表11中的规定。
表11 高温或腐蚀性场所,电线间及电线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净距
电线固定点间距L(m) |
最小净距(mm) |
L≤2 |
75 |
2<L≤4 |
100 |
4<L≤6 |
150 |
6<L≤10 |
200 |
11.2.1.8 可挠性金属管和柔性管配线
a)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可挠金属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严实。
b)在可挠金属保护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c)可挠金属管、盒(箱)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线夹进行地线连接,其地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的多股铜线,不应采用熔焊连接。
d)当可挠金属管与盒(箱)连接时,无电气连接部分的两端应跨接接地线,其接地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的多股铜线。
e)在闷顶内从接线盒引向器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可挠金属管或柔性金属管等保护,导线不应有裸露部分。
f)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器设备、器具连接,柔性管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m,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11.2.1.9 装饰工程配线
a)装饰工程如有可燃性装饰材料时,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导线的接头应焊接。
b)通过有装饰场所部位的配电线路,每条支路均应单独设置断路器进行短路和过载保护。
c)动力设备和照明装置的配电线路,穿越可燃、难燃装饰材料时,除配电线路应穿保护管外,尚应采用玻璃棉、岩棉等非燃材料做隔热阻燃保护。
d)配电线路设置在可燃装饰夹层时,应穿金属管保护,若受装饰构造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必须采用金属软管。其长度不宜大于2m,导线不得裸露;
e)装饰工程内不应设临时配电线路,电源插座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结构上,照明灯饰材料必须采用难燃性材料。
11.3 母线、导线与设备或器具连接
11.3.1 直观检查
11.3.1.1 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连接应符合GB50303-2002中11.2.2的规定。
11.3.1.2 导线与设备或器具连接应符合GB50303-2002中18.2.1的规定。
11.3.1.3 在顶棚内由接线盒或经由刚性导管引向器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可挠金属管或柔性金属软管等保护,导线不应有裸露部分。
11.3.2 仪器检测
11.3.2.1 导线、导线接头、导线与设备或器具的接线端子温度应符合表10和表5的规定。
11.3.2.2 导线接头、导线与设备或器具的接线端子应无打火放电现象。
11.3.2.3 相线电流、中性线电流和PE线异常电流。
11.4 绝缘导体的绝缘强度
11.4.1 直观检查
绝缘体老化、腐蚀和机械损伤情况
1)绝缘导线芯线连接后,绝缘带应均匀紧密包缠。
2)在接线端子的根部与绝缘层间的空隙处,应采用绝缘带严密包缠。
3)导线绝缘体不应有严重老化、龟裂、碳化、腐蚀和机械损伤现象。
11.4.2 仪器检测
11.4.2.1 绝缘电阻阻值应符合本标准11.1.2的要求。
11.4.2.2 对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受检方应提供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由检测机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抽样检测。
11.4.2.3 对一般受检单位,根据配电线路使用情况,确有必要进行绝缘电阻测试者,由检测机构根据情况进行测试。
11.5 电力电缆线路
11.5.1 一般技术规定
11.5.1.1 在室内、电气专用房间、电缆沟、电缆隧道内明敷时不应使用带有黄麻或其他易延燃材料作护层的电缆。
11.5.1.2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0.5MΩ。
11.5.1.3 电缆通过有可能受到损伤的地段时,应采取有一定机械强度的保护措施。
11.5.1.4 电缆终端头的接头和中间接头连接绝缘均应良好。
11.5.1.5 电力电缆的表面允许温升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电力电缆最高允许温度和表面允许温升值
电 缆 类 型 |
缆芯长期允许温度(℃) |
表面允许温升(K) |
|
带 铠 装 |
不 带 铠 装 |
||
节油性浸渍绝缘电缆 (10KV及以下) |
65 |
20 |
25 |
交联聚乙烯电缆 |
80-90 |
30-40 |
25-35 |
橡胶绝缘电缆 |
65 |
20 |
25 |
11.5.1.6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少于2处。
b)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的两端跨接钢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c)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应有不少于2个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1.5.1.7 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11.5.2 直观检查
11.5.2.1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采用的电缆应符合GB50168-1992中5.1.3的规定。
11.5.2.2 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安装应符合GB50168-1992中5.2.4的规定。
11.5.2.3 电缆的机械强度保护应符合GB50168-1992中5.3.1的规定。
11.5.2.4 电缆沟内应无杂物,盖板齐全,沟内应无积水、渗水现象,电缆沟的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电缆隧道内应无杂物,照明、通风、排水等消防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完好无缺。
11.5.2.5 当穿有电缆的管子出入电缆沟、隧道、竖井、建筑物和盘(柜)时,应符合GB50168-1992中5.1.22的规定。
11.5.2.6 电缆防火涂料应无脱落,裸铅包电缆的铅皮应无龟裂、腐蚀现象。
11.5.2.7 全塑电缆应无被鼠类咬伤或机械损伤的痕迹。
11.5.2.8 电缆穿越防火分区、楼板、墙体的洞口和进入重要机房活动地板下的电缆夹层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11.5.2.9 电缆沟进入建筑物时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门应为不燃材料。
11.5.2.10 电缆桥架在通过防火墙及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
11.5.2.11 电力电缆应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
11.5.3 仪器检测
11.5.3.1 电缆绝缘电阻的检测应符合本标准11.1.2的规定。
11.5.3.2 检查受检单位对电缆绝缘电阻的测试记录,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11.1.2规定的数值。
11.5.4 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检查
11.5.4.1 直观检查
a)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绝缘良好,密封防潮和有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b)电缆终端头和绝缘套管应完整清洁,绝缘胶应无塌陷无软化现象,电缆终端头应无漏油,铅包及封铅应无龟裂现象。
c)引线及接线端子的接触应良好,无过热现象。
d)接地线应无松动断股现象。
11.5.4.2 仪器检测
a)电缆及电缆头的外表温升应符合表12的规定。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的热像图应正常。
b)电缆终端和中间接头,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11.5.5 电力电缆接地基础
11.5.5.1 直观检查
a)电力电缆终端接头接地线应符合GB50168-1992中6.1.9的规定。
b)电缆接地应符合GB50168-1992中6.2.10的规定。
11.5.6 电缆的防火与阻燃
11.5.6.1 直观检查
电缆的防火与阻燃应符合GB50168-1992中7.0.2的规定。
12 接地和等电位联结
12.1 一般技术规定
12.1.1 具有基本绝缘和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气设备,除用隔离变压器供电者外,均应连接保护接地线(PE线)接地。
12.1.2 电气装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作保护接地的接地极。
12.1.3 电气装置应根据防火和防电击的需要选用合适的接地系统。
12.1.4 新建的建筑物内应有等电位联结,即将电气装置的保护接地线(PE线)和各类金属管道、结构件互相联结起来,使其电位相等或接近。
12.1.5 低压电力网中,电源中心点接地电阻阻值不宜大于4Ω,在可能的条件下应采取措施减少至2Ω以下。两台总容量不超过100KVA变压器并联运行且使用同一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2.1.6 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2.1.7 10KV变电所建在建筑物内时,其保护接地和变压器低压侧系统接地应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并纳入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的范围内,其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变电所无向所外建筑物引出低压供电回路时,对接地电阻无要求。
b) 当变电所有向外建筑物引出低压供电回路时,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标准12.1.5和12.1.6的要求。
12.1.8 当建筑物基础钢筋和金属管道等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阻值已满足要求时,不需另设接地装置。
12.1.9 低压供电系统中TN系统,当中心点一点接地时,其N(PEN)线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无总等电位联结的建筑物内的TN保护接零系统的PE线或PEN线应作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阻值不应大于10Ω。
12.2 接地和等电位联结的选用
12.2.1 直观检查
12.2.1.1 建筑物内一般电气装置的保护接地系统宜采用TN-C-S、TN-S或TT系统,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下列场所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a)火灾危险场所不应采用TN-C系统。
b)变电所的建筑物内应采用TN-S系统。
12.2.1.2 施工现场接地保护应符合GB50194-1993中4.1.1的规定。
12.2.1.3 对TN系统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如有自然接地体宜利用其做重复接地的接地极,不需另做人工的重复接地。
12.2.1.4 TN-C-S系统的PEN线应在进入总配电箱内即将PE线和N线分开,分别接入PE线母排和N线母排,分开后不应再连通。
12.2.1.5 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12.2.1.6 PE线、PEN线,按机械强度要求,最小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单根铜线不应小于4mm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不应小于2.5mm2。
a)采用保护套管或槽盒敷线。
b)采用其他等效的机械保护措施敷线。
12.2.1.7 交流电气装置的保护中性线,按机械强度要求单芯铜线不应小于10mm2,采用多芯电缆的铜芯线作PEN线时不应小于4mm2,采用电缆或护套电线的芯线作PE线时,最小截面不作规定,当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GB50303-2002中6.1.2的规定。
12.2.1.8 总等电位联结线的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GB50303-2002中27.1.2的规定。
12.2.1.9 保护接地线应有防止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在可能遭到机械损伤处,应用管子或角钢加以保护,接地线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管,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12.2.1.10 每台电气设备均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台电气设备,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12.2.1.11 接地干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有色金属接地干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采用螺栓连接,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
12.2.1.12 等电位联结中各联结点应牢固连接,可靠导电。
12.2.1.13 卫生间内接地应符合GB50096-1999中6.5.2.6的规定。
12.2.2 仪器检测
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明确要求时,其电阻值应符合本标准12.1.5、12.1.6和12.1.9中的规定。
13 防雷装置
本节所指的防雷装置检测系指对建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加油站、贮油气站的电气和防雷装置的检测详见本标准14.8。
13.1 直观检测
13.1.1 避雷针、带、网应完好,各部位连接应牢固,无松动、断裂、锈蚀或脱落现象。
13.1.2 避雷针材料规格应符合GB50057-1994中4.1.1的规定。
13.1.3 避雷网的规格应符合GB50057-1994中4.1.2和5.2.1的规定。
13.1.4 以屋面铁板、铜板、铝板作为防雷接闪器时,应符合GB50057-1994中4.1.4和4.1.5的规
定。
13.1.5 引下线的材料及规格应符合GB50057-1994中4.2的规定。
13.1.6 一、二级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间距不应大于18米,三级防雷建筑物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25米,且应对称敷设。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根数不受限定,间距不应大于18米,建筑物外廊角上柱筋应被利用。
13.1.7 针、带、网引下线上应无直接引线到家用电器上。
13.1.8 针、带、网和引下线上应无无关的金属物体、导线搭连、绑扎等。
13.2 仪器检测
13.2.1 避雷针、带、网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GB50057-1994中3.2、3.3和3.4的规定。
14 特殊场所
14.1 公共娱乐场所
14.1.1 直观检查
14.1.1.1 配电箱应符合本标准8.3.2.4的规定。
14.1.1.2 线路敷设
a)娱乐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b)直敷线路应采用铜芯护套绝缘导线,其最小截面应大于1.5mm2 。
c)室内外的配电线路宜采用金属管暗敷,当明敷时,所有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槽)保护,导线不得外露,塑料管、线槽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穿钢管保护,其保护高度距楼板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d)在可燃装饰层内的暗敷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若受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可穿金属软管保护,其长度不应大于2.0m,导线不得裸露。
e) 导线穿越可燃材料时,应采用玻璃棉、石棉等非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f)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气线路。
g)移动式灯具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应当采用橡胶绝缘软电缆。
h)灯具、开关、插座、吊扇、壁扇等电器安装处应设置接线盒,导线的接头应在盒内压接。
i)建筑物吊顶部位的灯槽布线应等同于闷顶内布线,当有可燃物时必须穿金属管保护,若受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可穿金属软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无可燃物时可穿难燃型刚性塑料管保护。
14.1.1.3 插座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本标准8.2.1的有关规定。
14.1.1.4 灯具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本标准10.1的有关规定,吸顶灯必须采用瓷灯口,并有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灯头线必须采用耐高温导线或套瓷套管保护。
14.1.2仪器检测
14.1.2.1 低压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的各接线端子处的温度,不应超过表6中最高允许温度。
14.1.2.2 灯具附件(镇流器、电容器)等的温度不应超过本标准10.3.1的最高允许温度。
14.1.2.3 成束敷设和成堆堆放的橡胶绝缘软线的温度,不应超过表11中最高允许温度。
14.1.2.4 导线插接件的温度,不应超过表5中的最高允许温度。
14.1.2.5 低压总断路器的各相电流、中性线电流和PE线电流应正常。
14.2 大型文艺演出场所
14.2.1 直观检查
14.2.1.1 配电箱应符合本标准8.3.2.4的规定。
14.2.1.2 线路敷设同本标准 14.1.1.2的规定。
14.2.1.3 灯具的安装与使用:
a)固定在移动构架上的灯具,其导线应有防机械损伤措施,当移动构架时,导线不应承受拉力和遭受磨损。
b)固定构架上的灯具应采用专用支架固定牢固。
c)用于舞台效果的高温灯具,其灯头引线应采用耐高温导线或穿瓷管保护,再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导线不得靠近灯具表面或敷设在高温灯具附近。
d)照明装置与可燃物的距离必须符合本标准10.2.3的规定。
14.2.2仪器检测
同本标准14.1.2。
14.3 露天临时活动场所
14.3.1 直观检查
14.3.1.1 高温灯具正面间距应大于1.5m,不能满足时,应采用隔热措施。
14.3.1.2 灯具电源引线明敷时,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架空敷设,高度为2.5m---3.0m。暗敷时应采用橡套或塑套电缆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埋地敷设。
14.3.1.3 灯具表面以及工作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或下方有人工作活动时,应对灯具正面和散热部位加装铅丝防护网或不燃材料制作的挡板。
14.3.1.4 灯光安置区域不得悬挂旗帜、不得设置悬挂彩带用气球及其它空中移动物体。
14.3.1.5 露天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水、雪和通风散热措施,电气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可燃和易燃物品,普通灯具距易燃物不小于0.3m,聚光灯和碘钨灯等高温灯具不应小于0.5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14.3.1.6 霓虹灯、节日灯的检查应符合本标准10.2.4和10.2.5的规定,灯管安装在人员可能接触的部位时,应有防护措施。
14.3.1.7 悬挂的霓虹灯应固定牢固。
14.3.1.8 激光灯水管安装应可靠,水源供应保证充分。
14.3.1.9 电脑灯风冷装置的风机应性能良好、噪声小,风口挡板应开、闭灵活,停机后,挡板应能完全覆盖风口。
14.3.2 仪器检测
仪器检测应符合本标准10.3的规定。
14.4 电视电影摄制室(厅)
14.4.1 直观检查
除同本标准14.1.1、14.1.2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4.4.1.1 电源、信号、音频功率馈线应分别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分开敷设。
14.4.1.2 I类系统[省、部级以上台(站)]演播、照明、空调及其它冲击负荷的供电线路,自变压器低压侧母线上与工艺设备供电线路分开。
14.4.1.3 声、像制作Ⅱ类系统(地市级台际使用或交流)供电,在总电源进线柜(箱)处引接专用回路,并由就近照明配电箱引接备用回路,Ⅲ类系统(自制自用)应就近由配电箱引接专用回路。
14.4.1.4 供电变压器为Y-YNO接线或电源系统有可控硅调光设备时,工艺设备的总电源侧宜装设隔离变压器。
14.4.1.5 演播摄制室(厅)各面墙设置的电源插座,距地面0.2m-0.3m,每面墙≥2组;墙面上适当设置三相插座,面积超过>120m2的演播摄制室(厅)应在后区边缘中间设置地面插座箱;面积超过200m2,应有应急照明。
14.4.1.6 演播摄制室(厅)高度在7m及以下时,宜采用轨道式布灯,反之采用固定布灯。
14.4.1.7 演播摄制室(厅)电源保护宜采用TN系统中的TN-S型式,亦可采用TN-C-S型式,但不应采用TN-C型式。
14.4.1.8 工作接地应采用一点接地,机台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份宜采用PE线保护,独立设置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接入多种接地的共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4.4.1.9 碘钨灯应有铅丝或金属网加以保护,照明灯具距可燃物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10.2.3要求。14.4.1.10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高温灯具的上部,灯头尾线应采用耐高温导线或瓷套管保护并从金属接线盒内引出。
14.4.2 仪器检测
仪器检测同本标准14.1.2。
14.5 展览展销场所及建材家俱灯饰商品集贸市场
14.5.1 直观检查
14.5.1.1 架空线路应采用橡胶电缆,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米。全场应设电源总开关,分区要设分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14.5.1.2 主线引向各摊位的接点处,应用金属接线盒或分线盒,露天电气设备要采用密闭防滴式器具,照明和其它用电应分路设置。
14.5.1.3 照明灯线要加绝缘塑料套管,室内、外各摊位均不准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
14.5.1.4 不准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准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
14.5.1.5 在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下方严禁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14.5.1.6 场内严禁使用蜡烛、气灯、电石灯、油灯照明,严禁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罐等。
14.5.1.7 共用配电设备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用A级材料制作。
14.5.1.8 插座、开关和灯具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本标准8.2和10.1的有关规定。
14.5.2 仪器检测
仪器检测与本标准14.1.2有关规定相同。
14.6 仓库(车间)
14.6.1 直观检查
14.6.1.1 工厂车间、仓库除执行下列条款外,还应执行本标准中其它相关条款。
14.6.1.2 纺织行业库房内的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设在库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14.6.1.3 纺织原料成品仓库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气装置,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房照明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装有防止火花迸出的安全装置。
14.6.1.4 库内用的动力电源,在未改成电瓶以前,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线接入库内,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严禁使用塑套线和再生胶软线,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14.6.1.5 库区严禁使用行灯。
14.6.1.6 棉花加工车间照明必须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壁开关,不得使用无防护罩的灯具和拉线开关,露天货场的照明灯杆距棉垛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货场使用的吊车必须加防雷击的接地线。
14.6.1.7 棉花加工厂储存区的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装设开关箱,并有防雨、防潮等保护措施。
14.6.1.8 棉厂打包机、上垛机等设备的开关,必须采用离合器和电磁开关,车间及货区原则上不得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如确需装设,必须加有防火密封装置。
14.6.1.9 储存丙类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等发热部位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4.6.1.10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电钟等家用电器。
14.6.1.11 仓库电气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14.6.1.12 仓库生产、生活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气设备必须按规范安装,不准乱拉临时线,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14.6.2 仪器检测
14.6.2.1 各配电箱内设备及其接线端子的温度,不应超过表6中最高允许温度。
14.6.2.2 灯具附件(镇流器、电容器)、灯座的温度,不应超过本标准10.3.1最高允许温度。
14.6.2.3 各设备及有关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14.7 桑拿浴室
14.7.1 直观检查
14.7.1.1 桑拿浴室内的区域划分
按桑拿浴室内高温对线路、设备绝缘的危害程度作如下分区,如下图(a)、图(b)所示,分1、2、3、4区,以便按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将火灾的危险性降低至最小。
1区----距桑拿浴加热蒸汽炉周边0.5米的水平距离,距屋顶0.3米处以下的空间范围。
2区----1区以外离地面0.5米内的空间
3区----2区以上距屋顶0.3米以下的空间
4区----屋顶以下0.3米以内的空间
14.7.1.2 电气设备和线路防止高温危害的要求
a)1区内除加热蒸汽炉设备外,不得安装其他设备和线路,加热蒸汽炉距墙壁应大于100mm,应加装隔热板。
b)2区内对线路和设备无耐高温要求。
c)3区内电气设备和绝缘导线应符合耐持续高温的要求。
d)4区内只能装设加热蒸汽炉用的限温控制器(定温器及热脱扣器),当该区内的温度超过设定的温度时,该控制器应自动切断电加热蒸汽炉或蒸汽泵电源,其耐高温要求和3区相同。
14.7.1.3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管口应密封,外护物和遮栏均需具有IP24的防护
等级。
14.7.1.4 除加热蒸汽炉用的开关外,其他开关均应安装在桑拿浴室墙外,加热蒸汽炉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14.7.1.5 桑拿浴室内严禁装设电源插座。
14.7.1.6 桑拿浴室内的线路应为双重绝缘,采用刚性PVC管布线,不得采用金属外皮的电缆或普通钢管布线,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14.7.2 仪器检测
14.7.2.1 装于桑拿浴室外开关的温度,不应超过表6中的数值。
14.7.2.2 加热蒸汽炉接线入口和接线盒内的温度,不应高于双重绝缘导线长期工作允许的最高温度。
14.8 加油加气站
14.8.1 一般技术规定
14.8.1.1 汽油为Ⅱ类A级,引燃温度(℃)组别为T3,200<T3≤300。
14.8.1.2 加油加气站供电负荷应符合GB50156-2002中10.1.1和10.1.2的规定。
14.8.2 直观检查
14.8.2.1 低压配电盘应符合GB50156-2002中10.1.5的规定。
14.8.2.2 站内的电力线路应符合GB50156-2002中10.1.7的规定。
14.8.2.3 地上钢油罐(装有阻火器的地上钢油罐除外)必须有防雷装置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
14.8.2.4 埋地油罐罐体、量油孔、阻火器等金属附件应符合GB50156-2002中10.2的规定。
14.8.2.5 储存可燃油品的地上钢罐,可只进行防雷接地。
12.8.2.6 站房及罩棚需防雷击应符合GB50156-2002中10.2.5的规定。
14.8.2.7 储存甲、乙、丙类油品的钢罐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已装了防雷接地装置的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50m3以上的钢罐在罐底环形闭合接地体上应不少于两处对称与接地体连接。
14.8.2.8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末端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4.8.2.9 加油站的汽车油罐车卸油场地应符合GB50156-2002中10.3.2的规定。
14.8.2.10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14.8.2.11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应符合GB50156-2002中10.3.3的规定。
14.8.2.12 加油机、加气机的附属管线从基础的管线坑引出后,管线应用黄沙填满。
14.8.2.13 加油机、加气机的连接部位应无松动现象,运动部件应无异常响声,连接部位应无漏气、漏油或漏水现象。
14.8.2.14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14.8.2.15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14.8.2.16 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 处。
14.8.2.17 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14.8.2.18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管口应高出地面不小于4m,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14.8.2.19 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应符合GB50156-2002中10.2的规定。
14.8.2.20 液化石油气管道宜埋地敷设,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采用中性沙子填实。
14.8.2.21 电气装置的接地应单独采用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14.8.3 仪器检测
14.8.3.1 低压配电盘不能有过热点和打火放电现象。
14.8.3.2 电缆头应无渗漏油、过热、打火放电现象。
14.8.3.3 防雷接地的钢油罐,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14.8.3.4 埋地油罐罐体、量油孔、阻火器等金属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
14.8.3.5 油管始、末端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GB50156-2002中10.3.1的规定.
14.8.3.6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GB50156-2002中10.3.4的规定。
14.8.3.7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5%。
14.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14.9.1 适用范围
14.9.1.1 本节内容适用于对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检测,不适用于矿井、制造贮存使用炸药、用电进行电解、电镀和使用强氧化剂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环境。
14.9.1.2 本节中未指明某种环境的条款,系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所共有条款。
14.9.1.3 用于这类环境的电气设备除按本节规范实施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其它有关标准。
14.9.2 直观检查
14.9.2.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
14.9.2.1.1 电气设备应符合设计规定和要求。
14.9.2.1.2 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257-1996中2.1.2的规定。
14.9.2.1.3 电气设备或箱盒应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并应牢固。
14.9.2.1.4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接地和密封。
14.9.2.1.5 表面高温及工作时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存放点,距离应大于3米。
14.9.2.1.6 火灾危险环境内不应使用电热器,生产上必须使用的,应安装在非燃材料底板上并装设防护罩。
14.9.2.1.7 灯具应符合设计要求,螺旋式灯泡应旋紧,不松动,外罩齐全并紧固。移动式和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采用金属网保护。
14.9.2.1.8 事故排风机按钮应装在便于操作位置,且有特殊标志。 14.9.2.1.9 隔爆电机应符合GB50257-1996中2.1、2.2、4.1的规定。
14.9.2.2 电气线路敷设
14.9.2.2.1 爆炸危险环境
a)爆炸危险环境应符合GB50257-1996中3.1.1、3.1.2、3.1.3的规定。
b)电气工作中性线绝缘应符合GB50257-1996中3.1.1的规定。
c)导线或电缆的连接应符合GB50257-1996中3.1.5的规定。
d)电缆配线应符合GB50257-1996中3.2的规定。
e)钢管配线应符合 GB50257-1996中3.3的规定。
f)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配线应符合GB50257-1996中3.4的规定。
14.9.2.2.2 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设备、照明线路的应符合GB50257-1996中4.2的规定。
14.9.2.3 保护接地与防静电接地
14.9.2.3.1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GB50257-1996中5.1.1的规定。
14.9.2.3.2 保护接地或接零线应符合GB50257-1996中5.1的规定。
14.9.3 仪器检测
14.9.3.1所有进入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经国家法定防爆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防
爆仪器。
14.9.3.2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所有人员,其着装等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14.9.3.3 检测前应先用气体浓度测试仪测量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气体的浓度。
14.9.3.4 测量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温度时,不得拆卸或打开防爆电气设备外壳或箱盒,应测量其外壳表面温度,其温度不应超过表13中的数值。
14.9.3.5 充油型电气设备,T1---T5组别油面最高温升为60℃,T6组别为40℃。
14.9.3.6 电气系统接地电阻值和防静电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数值:
a)单独设置的配电系统接地保护线,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
b)与防静电防感应雷共同设置的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c)单独设置的防静电接地保护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
14.9.3.7 相关设备,不能有打火放电现象。
表13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
类和级 |
引燃温度T(℃)与组别=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允许最高温度 |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T>450 |
450≥T>300 |
300≥T>200 |
200≥T>135 |
135≥T>100 |
100≥T>85 |
|
Ⅰ |
甲烷 |
|
|
|
|
|
ⅡA |
乙烷、丙烷、丙酮、苯乙烯、氯乙烯、氨苯、甲苯、苯、氨、甲醇、一氧化碳、乙酸乙酯、乙酸、丙烯腈、 |
丁烷、乙醇、丙烯、丁醇、乙酸丁酯、乙酸戊酯、乙酸酐 |
戊烷、己烷、庚烷、葵烷、辛烷、汽油、硫化氢、环己烷 |
乙醚、乙醛 |
|
亚硝酸乙酯 |
ⅡB |
二甲醚、民用煤气、环丙烷 |
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丁二烯、乙烯 |
异戊二烯 |
|
|
|
ⅡC |
水煤气、氢、焦炉煤气 |
乙炔 |
|
|
二硫化碳 |
硝酸乙酯 |
15 综合判定
a) 本标准中,根据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将火灾危险等级分为四类:(见附录D)
A类:严重危险项目:可直接导致火灾或人员伤亡的项目;
B类:中危险项目: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项目;
C类:轻危险项目:存在一般火灾隐患,长时间运行可能发生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项目;
O类:为定量分析项目,根据被检对象的湿度、距离、绝缘强度等量化要素,可由量变引发质变,导致火灾这一原理,又将这些定量项目(O类)依照实测数据,确定其危险级别,进而相应分为“A”、“B”、“C”三类。
类别 |
温度(升) |
距离 |
绝缘强度 |
A类 |
△>140% |
△<60% |
△<60% |
B类 |
120%<△≤140% |
60%≤△<80% |
60%≤△<80% |
C类 |
100%<△≤120% |
80%≤△<100% |
80%≤△<100% |
△为实际数值与标准值的比值
b) 本标准中,系统的判定结论分为四个等级:
一等 安全,可直接使用;
二等 较安全,可以使用,但应注意存在问题;
三等 存在电气火灾隐患,需整改后投入使用;
四等 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必须马上停止使用,实施整改。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过热型火灾隐患判断方法
1.1 使用红外测温仪器的操作技术要求
1.1.1 测温前的准备
a)正确选择被测物体的表面发射率(见附录C)。
b)根据不同的检测对象选择适当的参照体,用其实测温度来确定环境温度。
c)键入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测量距离等补偿参数,并选取适当的温度范围。
1.1.2 测温方法
a)应使用同一仪器相继测量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正常发热部位、异常发热部位和环境温度参照体的温度。
b)对同一检测对象,应从不同方位进行测量,找出最高发热点的温度值。
c)对各检测点测量温度时,红外测温仪与各检测点应保持距离一致,方位一致。
1.1.3 记录异常发热设备的实际负载电流、发热部位的表面温度以及环境温度。
1.2 过热型电气火灾隐患的判断方法
1.2.1 表面温度判断法
根据红外测温仪测得电气装置发热部位的表面温度,同时考虑负载率和连接部分接触电阻对表面温度的影响,分析可能存在的过热型电气火灾隐患,在负载率大于30%情况下,必要时按照以下公式将实测负载下的温度(或温升)折合到满载情况下的温度(或温升)加以分析比较和判断,满载情况下温度Te的理论值按下式计算:
Te=(T-T0)(Ie/I) 2+T0
其中:Ie——允许最大工作电流(A);
Te——允许最大工作电流下的最高允许温度(℃);
I——实测负载电流(A);
T——实测负载电流下的温度(℃);
T0——检测时的环境温度;
当负载率小于30%时,可把实际负荷认定为30% ,会同其他参数代入上述公式予以计算、参考。
交流高压电器触头及导体连接端子在空气中最高允许温度及温升值见表2。
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允许温升值见表5。
低压电器与外部连接的接线端子允许温升值见表6。
电线芯线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见表10。
电力电缆最高允许温度和表面允许温升值见表12。
凡是温度(或温升)较高,接近甚至超过上述各表的规定均可判断存在过热型电气火灾隐患。
1.2.2 比较判断法
a)电流致热型:同一电气设备,当三相负载电流平衡时,比较对应接线端子的温度(或温升)的差异可以判断存在电气火灾隐患的部位。在同一电气回路中,对几台相同的电气设备,当三相负载电流平衡且负载电流相同时,比较其对应接线端子或其它相关部分的温度(或温升)的差异可以判断存在电气火灾隐患的电气设备及其部位。
当三相负载电流不平衡时或负载率偏低时,应考虑负载电流实际情况的影响。
b)电压致热型:同一电气设备,当三相电压平衡时,比较对应接线端子的温度(或温升)的差异,可以判断存在电气火灾隐患的部位。
在同一电气回路中,对于几台相同的电气设备,当三相电压平衡且负载电流相同时,比较其对应接线端子或其它相关部分的温度(或温升)的差异可以判断存在电气火灾隐患的电气设备及其部位。
当三相电压不平衡时,应考虑实际工作电压不平衡的影响。
1.2.3 热像图判断法
根据同类电气装置在正常状态和异常状态下热像图的差异,来判断电气装置存在电气火灾隐患的部位。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的接线方法
|
三 相 三 线 三 极 |
三相四线三极或四极 |
TN-S系统 |
|
|
TN-C-S系统 |
|
|
TT系统 |
|
|
注:L1、L2、L3——相线;N——中性线;PE——保护地线;PEN——保护中性线;
≡——工作接地;RCD——防火用漏电保护器。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
材 料 |
温度(℃) |
发射率近似值 |
材 料 |
温度(℃) |
发射率近似值 |
抛光铝或铝箔 |
100 |
0.09 |
棉纺织品(全颜色) |
- |
0.95 |
轻度氧化铝 |
25-600 |
0.10-0.30 |
丝 绸 |
- |
0.78 |
强 氧 化 铝 |
25-600 |
0.30-0.40 |
羊 毛 |
- |
0.78 |
黄 铜 镜 面 |
28 |
0.03 |
皮 肤 |
- |
0.98 |
氧 化 黄 铜 |
200-600 |
0.61-0.59 |
木 材 |
- |
0.78 |
抛 光 铸 铁 |
200 |
0.21 |
树 皮 |
- |
0.98 |
加 式 铸 铁 |
20 |
0.44 |
石 头 |
- |
0.92 |
完全生锈轧铁板 |
20 |
0.69 |
混 凝 土 |
- |
0.94 |
完全生锈氧化钢 |
22 |
0.66 |
石 子 |
- |
0.28-0.44 |
完全生锈铁板 |
25 |
0.80 |
墙 粉 |
- |
0.92 |
完全生锈铸铁 |
40-250 |
0.95 |
石 棉 板 |
25 |
0.96 |
镀锌亮铁板 |
28 |
0.23 |
大 理 石 |
23 |
0.93 |
黑亮漆(喷在粗糙铁上) |
26 |
0.88 |
红 砖 |
20 |
0.95 |
黑 或 白 漆 |
38-90 |
0.80-0.95 |
白 砖 |
100 |
0.90 |
平 滑 黑 漆 |
38-90 |
0.96-0.98 |
白 砖 |
1000 |
0.70 |
亮漆(所有颜色) |
- |
0.90 |
沥 青 |
0-200 |
0.85 |
非 亮 漆 |
- |
0.95 |
玻 璃 (面) |
23 |
0.94 |
纸 |
0-100 |
0.80-0.95 |
碳 片 |
- |
0.85 |
不透明塑料 |
- |
0.95 |
绝 缘 片 |
- |
0.91-0.94 |
瓷 器 (壳) |
23 |
0.92 |
金 属 片 |
- |
0.88-0.90 |
电 瓷 |
- |
0.90-0.92 |
环氧玻璃板 |
- |
0.80 |
屋 顶 材 料 |
20 |
0.91 |
镀 金 铜 片 |
- |
0.30 |
水 |
0-100 |
0.95-0.96 |
涂焊料的铜 |
- |
0.35 |
冰 |
- |
0.98 |
钢 丝 |
- |
0.87-0.88 |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相关条款安全隐患归类一览表
类别 |
对 应 条 款 |
A 类 |
7.2.1.1.4/7.2.1.1.10/7.2.1.2.3/7.3.2.1/7.3.2.2/7.4.2.1/8.1.13/8.2.1.1.9.e/8.2.1.1.10/8.3.1.4/8.3.2.1.a/8.3.2.4.d/8.3.3.3/9.1.1.4.d/9.1.2.3/9.1.2.4/9.1.3.3/9.1.3.4/9.2.2.3/9.3.1.2.b/9.3.2.2/10.1.3/10.1.4/10.3.3/11.1.1/11.1.8/11.1.9/11.3.2.2/11.4.1.3/11.5.1.5/11.5.3.1/11.5.4.2.b/13.1.7/13.1.8/14.3.1.5/14.4.1.9/14.5.1.6/14.6.1.1/14.6.1.2/14.6.1.3/14.6.1.4/14.6.1.5/14.6.1.6/14.6.1.8/14.6.1.9/14.6.1.10/14.6.1.11/14.6.1.12/14.6.2.3/14.7.1.2(c,d)/14.7.1.4/14.7.1.5/14.7.2.2/14.8.2.2/14.8.2.3/14.8.2.7/14.8.2.8/14.8.2.9/14.8.2.13/14.8.2.15/14.8.3.1/14.8.3.2/14.8.3.7/14.9.2.1.1/14.9.2.1.2/14.9.2.1.4/14.9.2.1.5/14.9.2.2.1(a,d,e)/14.9.2.3.1/14.9.3.5/14.9.3.7 |
B 类 |
7.1.3/7.1.7/7.2.1.1.3/7.2.2.1.2/7.2.2.2.4/7.3.1.1/7.3.1.2/7.3.1.3/8.1.3/8.2.1.1.1/8.2.1.1.6/8.2.1.7/8.2.1.1.9(a,c,d)/8.2.2.1.2/8.3.2.3.[b(1,2,4),c.2]/8.3.2.5/8.3.3.4/9.1.1.3/9.1.1.4(b,c)/9.1.3.5/9.1.2.2/9.2.1.1/9.2.1.2/9.2.1.4/9.2.2.4/9.3.1.1(a,b)/9.3.1.2(c,d)/9.3.1.3.a/10.1.1/10.1.2/10.1.6/10.1.9/10.2.1/11.1.2/11.1.3/11.1.4(b,c)/11.1.7/11.1.10/11.1.11/11.1.12/11.1.14/11.1.15/11.1.16/11.2.1.1.a/11.2.1.3(a,d,e,f)/11.2.1.5/11.2.1.6(b,d)/11.2.1.7.b/11.2.1.8(a,e)/11.2.1.9(a,b,e)/11.3.2.3/11.5.1.1/11.5.1.2/11.5.1.7/11.5.2.1/11.5.2.4/11.5.2.5/11.5.2.6/11.5.2.10/12.1.1/12.1.5/12.1.6/12.1.7.b/12.1.9/12.2.1.1(a,b)/12.2.1.4/12.2.1.5/12.2.1.8/12.2.1.10/13.1.2/13.1.3/13.1.4/13.1.5/13.1.6/13.2.1/14.1.1.2(a,b,c,d,e,g,i)/14.1.1.4/14.1.2.5/14.3.1.1./14.3.1.3/14.3.1.4/14.4.1.2/14.4.1.7/14.4.1.8/14.5.1.3/14.5.1.4/14.5.1.7/14.8.2.11/14.8.2.14/14.8.2.16/14.8.2.17/14.8.2.18/14.8.2.21/14.9.3.1/14.9.3.2/14.9.3.3 |
C
类 |
7.1.1/7.1.2/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7.1.17/7.2.1.1.1(a,b,c,d,e)/7.2.1.1.2(a,b,c.l,c.2,d)/7.2.1.1.5/7.2.1.1.6/7.2.1.1.7/7.2.1.1.8/7.2.1.1.11/7.2.1.1.12/7.2.1.2.2/7.2.1.2.4/7.2.2.1.1/7.2.2.1.4/7.2.2.1.5/7.2.2.1.6/7.2.2.1.7/7.2.2.1.8/7.2.2.2.5/7.4.1.1/7.4.1.2/7.4.1.3/7.4.1.4/7.4.1.5/7.4.1.6/7.5.1.1.1/7.5.2.1.1/7.5.3.1.1/8.1.1/8.1.4/8.1.5/8.1.6/8.1.7/8.1.8/8.1.14/8.1.15/8.2.1.1.2/8.2.1.1.3/8.2.1.1.4/8.2.1.1.5/8.2.1.1.8/8.2.1.1.9.b/8.2.1.1.11/8.2.1.2.1/8.2.2.1.1/8.2.2.1.3/8.3.1.1/8.3.1.2(a,b,c,d)/8.3.2.1.b(1,2)/8.3.2.2(a,b)/8.3.2.3(a,b.3,b.5,c.1)/8.3.2.4(a,b,c,e,f,g,h,)/8.3.3.2/9.1.1.1/9.1.1.4.a/9.1.2.1/9.1.2.5/9.1.2.6/9.1.3..6/9.2.1.3/9.3.1.3(b,c)/9.3.1.4/9.3.1.5/10.1.7/10.1.8/10.2.2/10.2.4/10.2.5(a,b,c,d)/10.2.6/10.2.7/10.2.8/11.1.4.a/11.1.5/11.1.6/11.1.13/11.1.17/11.1.18/11.1.19/11.1.20/11.2.1.1(b,c,d,e.l,e.2,f)/11.2.1.2(a,b,c,d)/11.2.1.3(b,c)/11.2.1.4/11.2.1.6(a,c,e,f)/11.2.1.7(a,c,d,e,f)/11.2.1.8(b,c,d,f)/11.2.1.9(c,d)/11.3.1.1/11.3.1.2/11.3.1.3/11.4.1.1/11.4.1.2/11.5.1.3/11.5.1.4/11.5.1.6(a,b,c)/11.5.2.2/11.5.2.3/11.5.2.7/11.5.2.8/11.5.2.9/11.5.2.11/11.5.4.1(a,b,d)/11.5.5.1(a,b)/11.5.6.1/12.1.2/12.1.3/12.1.4/12.1.7.a/12.1.8/12.2.1.2/12.2.1.3/12.2.1.6(a,b)/12.2.1.7/12.2.1.9/12.2.1.11/12.2.1.12/12.2.1.13/13.1.1/14.1.1.2(f,h)/14.2.1.3(a,b,c)/14.3.1.2/14.3.1.6/14.3.1.7/14.3.1.8/14.3.1.9/14.4.1.3/14.4.1.4/14.4.1.5/14.4.1.6/14.4.1.10/14.5.1.1/14.5.1.2/14.5.1.5/14.6.1.7/14.7.1.2.b/14.7.1.3/14.8.2.1/14.8.2.4/14.8.2.5/14.8.2.6/14.8.2.10/14.8.2.12/14.8.2.19/14.8.2.20/14.8.3.4/14.8.3.5/14.8.3.6/14.9.2.1.3/14.9.2.1.6/14.9.2.1.7/14.9.2.1.8/14.9.2.1.9/14.9.2.2.1(b,c,f)/14.9.2.2.2/14.9.2.3.2/14.9.3.6(a,b,c) |
O 类 |
7.1.4/7.1.16/7.2.1.1.9/7.2.1.2.1/7.2.2.1.3/7.2.2.2.1/7.2.2.2.2/7.2.2.2.3/7.3.2.3/7.3.2.4/7.5.1.2.1/8.1.2/8.1.8/8.1.11/8.1.12/8.2.1.2.2/8.2.2.2/8.3.1.3/8.3.3.1/9.1.1.2/9.1.3.1/9.1.3.2/9.2.2.1/9.2.2.2/9.3.1.2.a/9.3.2.1/10.1.5/10.2.3/10.3.1/10.3.2/11.3.2.1/11.4.2/11.5.3.2/11.5.4.1.c/11.5.4.2.a/14.1.2.1/14.1.2.2/14.1.2.3/14.1.2.4/14.2.1.3.d/14.6.2.1/14.6.2.2/14.7.1.2.a/14.7.1.6/14.7.2.1/14.8.3.3/14.9.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