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苏公消﹝2017﹞13号
关于印发《汗蒸类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浙江台州“2·5”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预防汗蒸类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制定了《汗蒸类场所防火技术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汗蒸类场所防火设计、施工、管理及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予以执行。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 2月21日
汗蒸类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1 一般规定
本《要点》适用于新、改、扩建的向公众开放的采用水加热、蒸汽加热、电加热等方式对地面、墙面、顶棚加热的汗蒸房间及其所在的场所。
2 建筑防火
2.1 汗蒸房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且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2 附设在建筑内的汗蒸类场所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电加热汗蒸房应设置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实体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的独立隔间内,隔间的门应采用能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一个独立的汗蒸类场所内设置的电加热汗蒸房总面积之和不应超过200㎡,且单个电加热汗蒸房的面积不得超过30㎡。
2.3 电加热汗蒸房室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等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米。
2.4 电加热汗蒸房的保温隔热材料、反射膜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保温隔热材料当采用有机高分子材料时,应首选热固型材料。电加热设施与保温隔热材料之间应采用钢丝网固定水泥砂浆等方式进行防护,其厚度不应小于2cm。
2.5 汗蒸类场所休息大厅等部位不得设置带有窑洞形式的加热地台。
2.6 电加热汗蒸房顶面和地面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墙面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确需采用竹质材料时,材料的单位重量应小于1.5kg/㎡,且与电加热设施间应设置不燃材料严密分隔。
2.7 不得在电加热汗蒸房内设置补(供)氧设施。
3 消防设施
3.1 汗蒸类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喷水强度不低于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危险级II级的规定要求。
3.2 汗蒸类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 汗蒸类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自然排烟面积小于汗蒸类场所建筑面积的5%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电加热汗蒸房内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3.4 汗蒸房内应设置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3.5 汗蒸类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4 电气
4.1 汗蒸类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加热汗蒸类场所应同时设置测温、剩余电流、故障电弧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4.2 照明及其他用电线路敷设应避开高温部位,不得与加热设施交叉布线。电加热汗蒸类场所应选择产烟毒性为t0的铜芯耐火线缆。
4.3 电加热汗蒸房应根据电热膜的功率选择与其匹配的温控器,并留有安全余量。当使用电热膜加热时,每个温控器的控制的电热膜面积不应大于15㎡。单个电热膜的长度不应超过10米。每个温控器后应设交流接触器。当采用多个温控器时,应在总线上增设总温控器。
4.4 电加热设备供电线路的载流量应按公式(1)进行计算,并按40℃工作温度选用相应截面积的铜芯线材。
I= (1)
I,导线中通过的最大电流(A);P,功率(w);
U,电压(v);,功率因数,一般取0.8。
表1 500伏以下铜芯塑料绝缘电线空气中敷设
长期连续100%负载下的载流量
标称截面 (平方毫米) |
载流量(安) |
|||
25℃ |
30℃ |
35℃ |
40℃ |
|
2.5 |
32 |
30 |
28 |
25 |
4 |
42 |
39 |
36 |
33 |
6 |
55 |
51 |
48 |
43 |
10 |
75 |
70 |
65 |
59 |
16 |
105 |
98 |
91 |
85 |
注:适用电线型号BV、BVR、RVB、RYS、RFB、RFS。本表中的温度是指铜芯塑料绝缘电线在空气中敷设的环境温度。
其他方面未尽事宜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监督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