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资格核查工作的公告
江 苏 省 消 防 协 会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
苏消协﹝2017﹞6号
关于规范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
考生资格核查工作的公告
为保证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根据《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考生结业证书的核查
培训结业证书(或证明)需由具有培训办学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院校)出具,加盖合法有效章印。出具证书、证明的培训机构(院校)应当对结业证书(或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1、社会培训机构应当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学许可证》(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复)、《收费情况报告表》等合法、有效许可材料。如考生来自同一培训机构,初次报考时由该培训机构统一提供上述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备查,再次申报鉴定时,不再重复提供前述材料。
2、与院校合作开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的,结业证明由该校教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二、对于标准学时数的审查
标准学时数的证明材料须由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院校)提供,盖章有效。主要包含:
1、课程表(含理论、实操课程安排及教员名单)。
2、学员签到表。
三、对于本职业工作年限的审查
《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包含: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打印件。社保缴费证明需能网上查询验证。
四、对于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查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0年之前为《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打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证书复印件。上述证书均应能网上查询验证。
特别声明:考生在申报消防职业资格鉴定过程中,如被核查发现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鉴定站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考生采取一定时期禁考等处理措施,并列入《职业资格鉴定失信人员名单》。
附件:《工作经历证明(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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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消 防 协 会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
2017年5月25日
江苏省消防协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
工 作 经 历 证 明(式样)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
兹有我单位_________(同志)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专业年限为 年,现申请参加 建(构)筑物消防员 (工种) 级职业资格考试。
特此证明。
备注:
1.此证明仅作报考职业资格证书凭据,不作其他用途。本单位承诺对此证明真实性负责。
2.工作经历证明审验包含:单位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打印件)。
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